「中日和約」與臺灣的國際法地位

民國41(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在臺北賓館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以及照會第一號,同年8月5日,也就是60年前的今天,換文生效。

中日和約有四個主要目的,第一,終止中華民國與日本間的戰爭狀態(第1條);第二,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主權(第2條);第三,日本承認中日之間在1941年前所簽的一切條約、協定(包含馬關條約)皆因戰爭結果而歸於無效(第4條);第四,承認臺灣、澎湖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第10條),等於承認臺灣屬於中華民國;照會第一號內容則為:本和約應適用於現在或未來中華民國控制下的全部領土。中日和約與照會第一號的簽訂,實質上已承認中華民國對臺灣的主權。

光復臺灣,一直是全國軍民同胞八年浴血抗戰的神聖使命。早在盧溝橋事變發生前的民國25(1936)年1月16日,蔣中正委員長即公開呼籲國人要實踐國父主張的「恢復高(麗)台(灣),鞏固中華」,一年三個月後,七七全面抗戰開始,民國27(1938)年4月1日,蔣委員長再度作此呼籲。因此早在抗戰發生之前,光復臺灣已經是我國家奮鬥的目標;民國30(1941)年12月,在我國獨立抗戰四年後,珍珠港事變發生,美國對日宣戰,我國也正式對日、德、義宣戰,並宣布廢止中日之間一切條約、協定與合同,當然包括馬關條約在內。
二年後,民國32(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昭告世人:「日本竊自中國之所有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中華民國」。民國34(1945)年中美英三國發佈,蘇聯聯署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要求「《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同年9月2日,日本簽署《降伏文書》接受波茨坦公告,確認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34(1945)年10月25日接受臺灣日軍投降,宣告臺灣光復,開始在臺澎地區行使主權。次年一月,恢復臺灣人民的中華民國國籍並溯自前一年10月25日生效、組織省政府並舉辦民意代表的選舉。另外依據《中日和約》的照會第1號,日本同意中日和約各條款應適用於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之全部領土。由於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的地區是臺灣與澎湖二地,所以日本也等於承認臺灣及澎湖是中華民國領土。

《中日和約》締結後,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外交關係恢復正常,60年來雙方加強經濟、文教、交通等方面之友好合作,日本成為臺灣第二大貿易夥伴,雙方關係極為密切。日本雖於民國61(1972)年與我國斷交,但《中日和約》已發生的效力與建立的法律狀態,並不受影響。故《中日和約》之締結對其後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亦具有正面的作用,影響深遠。